- 一、宗旨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利用台北國際藝術村(包含北平東路七號及 草山藝術工作室,以下簡稱藝術村),提供各界辦理藝文活動,以俾益文化藝術交流環 境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開放場地 百里廳、幽竹廳、幽竹小院、一般工作室、M2工作室、M1鋼琴房、暗房工作室、草山藝 術行館多功能展示廳、草山藝術行館會議室。
- 三、開放時段 (一)藝術村之場地以提供本市駐市藝術家、藝術村自辦活動及本局舉辦之活動為主, 其餘空檔開放相關藝文團體及個人藝術家申請使用。開放時段如下: 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晚上─六時三十分至十時三十分 (二)申請者應依所需時段在提出申請時填寫清楚,並按時使用。申請時段應包括自佈 置至撤離。如需臨時增/減使用時段,或使用上述以外時段者,需至少於使用前 一日提出申請,並經藝術村同意。
- 四、申請資格 凡於中華民國境內核准立案之非營利藝文團體、政府機關、基金會或公益性財團法人、 學校、公司及個人藝術家。
- 五、為強化活動內容與藝術村之交流宗旨相符,申請活動內容應為下列項目之一: (一)文學類 (二)視覺藝術類 (三)表演藝術類 (四)影音藝術類 (五)藝術評論、藝術行政類、設計創作類
- 六、申請手續
送件時間 每月一日至十日 受理檔期 受理未來三個月之檔期申請。例如:三月一日至十日受理四月一日至六 月三十日之檔期申請案。 核定公佈日期 每月二十日於藝術村網站公佈(網址www.tav@tcg.gov.tw);申請者亦 可於每月二十日後電詢藝術村辦公室(電話:02-3393-7377#100)。 申請資料 1、台北國際藝術村場地使用申請表 2、活動企畫書一式二份 送件方式 郵寄掛號,或於每月一至十日下午二點至五點半,親送至台北市北平東 路七號藝術村辦公室櫃檯。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且不退件。 核定與生效 1.申請案件由藝術村依申請時間先後、活動內容、場地技術安全性為審 核之考量。 2.經藝術村核可者,應於審核結果公佈兩周內,至藝術村辦理確認手續 。 3.使用本場地舉辦展覽、公開表演活動者,應至少於使用日前十五天( 含使用日)繳交全額費用(限現金)及工作人員核對表;一般案件申 請者,應至少於使用日前七天(含使用日)繳交全額費用及工作人員 核對表。 4.牽涉舞台佈景之活動,應至少於使用日前七天與藝術村相關技術人員 ,就技術資料、使用配備與活動細節召開技術行政協調會。 5.未依限期辦理相關手續及繳費者,藝術村得取消其使用權。 - 七、費用 租借各場地之租金細目,請詳見租借費用一覽表,並繳交新台幣五千元為保證金。 減少使用時段者,於繳費後不再退回。逾期使用之計費,均以每小時平均單價計收;逾 時使用費應於三日內補繳。
- 八、取消與變更 (一)辦妥申請手續後,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如天災、人禍、群眾事件等),致場地無 法如期使用,得與藝術村協調另一使用檔期或請求無息退還已繳費用。 (二)申請者於使用期間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藝術村得制止其活動,已繳之費用概 不退回,且拒絕其未來兩年之申請使用: 1.未補繳逾時費用者。 2.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者。 3.未經藝術村同意,逕行於村內為販售行為者。 4.申請者違反本要點,經藝術村告誡後未改進者。
- 九、損害與賠償 (一)申請者於使用期間,如有任何人員傷亡,除因藝術村建築體所致者外,均由申請 者自行負責,藝術村不負擔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申請者使用設備或場地不當所 造成之損害亦同。 (二)申請者於使用期間,應自行妥善保管展覽品及一切有價物。藝術村不負擔任何保 管責任。 (三)申請者使用各場地應愛惜藝術村之場地及設備,使用期間如有毀損或使用器材不 當致故障者,申請者應負責修復或更換之費用。 (三)申請者在使用場地時,如搬入任何外加器材及設備,應先行與藝術村協調後方得 使用,不得逕行以難以復原之方式進行佈置。 (四)申請者於使用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將一切自有物件搬離,未如期清除者, 視同廢棄物,藝術村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為任何之處理,處理所需費用及所生 之一切損害,概由申請者負擔。
- 十、場地管理 (一)藝術村不安排活動日期,包括休館日(每週一)、停電日、春節(依當年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之訂定)、中秋節、清明節、端午節。 (二)申請者之工作人員,不得進入藝術家住宿區域,進出與工作時也應避免干擾駐市 藝術家之生活。 (三)如係對外展演活動,應由申請者自製識別證交由藝術村蓋章後使用。 (四)各場地於使用期間,藝術村除提供現有設備外,其餘耗品均由申請者自行準備。 (五)申請者應自行負責活動之佈告、接待、導引、洽詢等,並不得使用藝術村之辦公 室設備。 (五)申請者使用之交通或貨運之車輛,非經藝術村同意,不得駛入村內,卸貨後應即 離開。 (六)申請者於每日工作結束或場地使用後,應確實執行清潔工作,將垃圾等廢棄物集 中至指定區。交還場地時,應負責將場地復原,並經藝術村人員檢查無誤後,方 可離去。 (七)藝術村內外全面禁煙及嚼食檳榔。 (九)申請者得提供大、小海報、文宣品,交予藝術村人員放置固定位置,以供民眾索 取,俾利宣傳。 (十)本場地申請月租者,最多以三個月為限。
-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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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21
臺北國際藝術村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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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1年6月19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文化一字第09130986700號函訂定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