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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條文檢索結果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4)北市勞人字第10432891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起施行
  • 六、就業促進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有關工資、工時、請假、退休、 職業災害補償等規定,依本處所訂工作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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