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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7-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地發字第104318081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八、重劃區土地之重測,應以工務局之換地預定地圖、換地清冊、換地計算書及分割書等資 料之記載為準,並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辦理。
  • 二十一、地籍清理地區所列之保留地應登記為市有後辦理出售,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規定 ,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其所得價款應設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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