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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7-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3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9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9)北市地資字第8920614000號停止列管
  • 十二、得標人於繳清價款後十五天內應向本處申領出售區段徵收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本處 代為填寫之登記申請書及土地現值申報書,並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 四十七條規定,於一個月內向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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