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申請貸款自建戶,除須具備申請各該類住宅之職業身分外,並應具備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二份。 (二)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二份。 (三)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二份,地價證明一份。 (四)基地位置圖二份。 (五)符合本要點三、 (二) 、 (三) 規定之切結書二份。 (六)工務局核發之分區使用證明一份。 (七)土地為共有或非自有者,應檢送土地使用暨在其土地上設定法定抵押權登記同意 書及土地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書各二份,但共有土地之提供同意使用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 之一規定程序辦理。
臺北市條文檢索結果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6-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3年4月21日廢止
中華民國93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93)府都財字第093062975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