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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北市教前字第1133037364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4點;並自113年1月16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實施要點)
  • 九、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費用之支用原則如下: (一)鐘點費之支用: 1.具幼照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資格之照顧服務人員鐘點費,每小 時至多以四百元計。 2.因身心障礙幼兒增置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 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 3.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照顧服務人員,不得領取理延 長照顧服務相關費用。 (二)行政費之支用: 1.協助及督導課後留園之行政人員不得支領鐘點費,惟得支領 加班費,加班費支領基準得適用「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 員工出差加班費管制要點」辦理。 2.加班費用之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之任務編組內人員為限 。 3.行政費之支用,幼兒園應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及經費狀況 妥善規劃執行。支用範圍包括:加班費、材料費、文具紙張 費、郵電費、印刷費、水電費、設備費、維護費、照顧費及 其他相關之費用等。 (三)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轉銜時間照顧服務費用之支用: 依第五點規定執行本服務之人員,除教育部補助之加置照顧服 務人力外,其餘人員於轉銜時間提供協助,得支領照顧費,每 半小時以二百元為上限。 (四)幼兒園所收費用,以支付照顧服務人員授課鐘點費為優先,如 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時間之鐘點費及行政費等 相關費用有不足時,得向國教署及本局申請補助。 (五)轉銜時間照顧費用,得用於支應該時間之照顧服務人員照顧費 用及行政人員加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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