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擬訂土地設定地上權開發計畫。 (二)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 (三)提送本府財政局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審會)審定權利 金價格。 (四)財審會審定之權利金價格併同擬訂之投標須知、設定地上權契約等 招標文件簽報本府核定權利金底價及招標文件內容。 (五)公告招標。 (六)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 (七)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 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點但書規定專案設定地上權時,應擬具計 畫書,併同執行機關之設定地上權開發計畫內容,提報本府核定。本 府核定後,執行機關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 (二)提送財審會審定權利金價格。 (三)財審會審定之權利金價格併同擬訂之設定地上權契約文件簽報本府 核定權利金及契約文件內容。 (四)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 (五)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
臺北市條文檢索結果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財金字第11430286311號令修正發布第4、5、8、9、11、16點條文;並自114年11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