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由市政府編列預算撥充之款項。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年度罰鍰收入提撥百分之三十撥入。 四、其他收入。
臺北市條文檢索結果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2-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3294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