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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條文檢索結果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2-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33258100號令修正發布第4、5、8、14條條文;並自103年8月1日施行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 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或第二十條規定而離 職。 三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 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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