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民眾應自行依土地法規定核計規費,於送件前向地政事務所確認應匯入之帳號後辦理匯 款。
臺北市條文檢索結果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登字第105305724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5年3月2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