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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4)北市勞職字第10431207000號函訂定全文28點;並自104年4月28日實施
  • 十三、經營公共運輸業之事業單位,因勞動場所緊急(非工作者上下班)事故,導致所屬「 工作者」發生職業災害,符合第三點甲、乙級職業災害規定,免除職業安全衛生勞動 檢查與撰述報告,但依下列程序處置: (一)勞動局(局長室) 視職業災害嚴重性,由局長或指定代理人,前往關懷罹災者(指事業單位之工作 者)或其家(遺)屬。 (二)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1.接獲通報後,轉知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2.瞭解職業災害事業單位之緊急救護情況及補償措施。 3.蒐集罹災者戶籍或診斷證明等資料,快速發放慰問金。 4.彙集處置情況及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等事項,適時發佈新聞。 (三)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1.指定專人與勞檢處進行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2.彙集勞檢處勞動條件檢查結果,會同職業安全衛生科,確定事業單位違反之 勞動法令,並依法處分。 3.協助職業災害補償爭議處理。 4.勞動權益維護之法律扶助。 (四)勞檢處 1.輪值人員接獲通報,比照甲、乙級職業災害「即時通報」處置。 2.輪值人員填寫「重大災害通報表」(附表 1),24小時內分別傳真勞動局( 局長室與職業安全衛生科)及重建處。 3.輪值人員或另指派勞動檢查員,進行勞動條件專案檢查,蒐集罹災者最近三 個月之工時、工資、出勤紀錄或休假等資料。 4.初步判斷罹災者有否過勞情事。 5.研判事業單位負責人或管理人員是否涉及刑法第 276條、 284條業務過失責 任。 6.勞動條件檢查結果送勞動局(勞動基準科)處置。 7.違反勞動基準法者,移送勞動局從重處分。如涉及業務過失責任,送勞動局 移請管轄地方法院檢查署偵辦。 (五)重建處 比照甲級職業災害先期處置。
  • 十八、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與罹災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等法令規定之補償履行結果,列 入復工審查重要參酌事項。
  • 十九、事業單位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有關雇主應支付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之金額 ,勞檢處應列管並派員追蹤補償情形,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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