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台北地下街出租管理暫行要點(民國 97 年 09 月 08 日) 六、承租人每月應繳交租金、管理費、推廣基金及設備汰換準備金。租金由市場處印製收據 ,並委託銀行代收轉繳市庫;其餘費用由商店自理組織印製收據,委託銀行代收,歸入 商店自理組織所設立之專戶。 九、地下街店舖及停車場租金計算方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