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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臨時看護補助」作業流程圖
社會局 / 生活危機類
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

相關法規

  •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因緊急傷病住院,經醫師證明須專人看護,且無家屬或經社會局評估認 定家屬無力提供照顧者,得申請臨時看護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但領有中低收入老 人特別照顧津貼之被照顧者、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老人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補助 、家庭托顧服務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者,不得於同時段重複申領本補 助。 前項住院治療期間,不含入住各類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但經本府衛生局社區緊 急個案醫療小組評估入住精神科專科醫院,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期間,經醫師評 估需特別聘僱專人看護者,不在此限。
  • 五、申請本補助者,應於照顧服務員提供看護服務結束日起三個月內向社會局所屬各社會福 利服務中心或平價住宅社會工作員辦公室提出申請;居住於安置機構之申請人,由安置 機構以公文代轉相關申請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 (二)由醫院之護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蓋章證明之看護服務證明書正本。 (三)診斷證明書正本,其醫囑部分應載明申請人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 (四)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照顧服務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非本國籍之照顧服務員,須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及工作證影本;外籍或大陸 籍配偶,免附工作證影本。 (六)申請人或其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七)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需載明看護日期、時間起迄及每日看護費用)。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申請者,應於申請時一併提出委任書。 申請人因故無法委任申請時,由社會局依職權或得指定由醫療院所、安置機構代為申請 。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其能補正者,社會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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