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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8000130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費用催繳流程
社會局 / 兒童及少年福利類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相關法規

  • 第 6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或前條第二項對兒童及少 年為安置時,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 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 扶養義務人收取;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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