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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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研究發展組:客家事務政策之規劃、研究發展與施政計畫、客家文化會 館及客家藝文活動中心之設置與管理監督、國內外客家事務合作與交流 等事項。 二、文教推廣組:客家傳統文化之保存與推廣、客家語言之發展、客家禮儀 之研究、客家傳統民俗及語言人才之培育、客家藝文創作與客家社團輔 導等事項。 三、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臺北市客家文化語言研習收費辦法(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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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臺北市政府為推廣客家文化語言研習事宜,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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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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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辦法之收費課程及營隊範圍如下: 一 客家語言推廣研習課程。 二 客家文化推廣研習課程。 三 客家文化、語言性質營隊。 四 客家文化推廣服務課程。 五 其他文化活動等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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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客委會各項課程或營隊,服務對象如下: 一 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 二 本市各機關及學校團體等教育機構所屬人員。 三 外籍人士。 四 其他經客委會同意之人員。 各項課程或營隊應保留百分之二十名額,供本市中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免費參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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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參加客委會所開設各項課程者,應於客委會公告時程提出申請或報名,經客 委會核准,繳清費用後,始得參加。 前項收費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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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本辦法各項課程之開辦,僅酌收工本費用,經完成報名手續及繳費者,除因 不可抗力或可歸責於客委會之事由,致課程無法進行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退費。 申請轉班者,應於課程開始七日前,辦竣轉班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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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舊生或二人以上一起報名者,給予八折優待。但舊生應出具研習證書等足資 證明參加過客委會開設研習課程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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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客委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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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