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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綜合查詢結果

6773筆,共339頁,目前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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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4.11.25 法律決字第11403513710號書函
  • 主管機關已依職權針對陳情人檢舉內容進行調查,未發現當事人有違法情事,則可本於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171條第1項及相關規定辦理。陳情人涉及違法蒐集個人資料部分,核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主管機關之調查、裁罰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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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務部 114.11.03 法律字第11403512900號書函
  • 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撤銷,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行政機關行使裁量,仍應遵守有關裁量之一切限制,如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之情形或已逾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撤銷權除斥期間者,則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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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務部 114.10.29 法律字第11403511990號書函
  •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第1項申請減資變更登記之申請末日之疑義,需先釐清關於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申請,究採到達主義或發信主義後,再參酌行政程序法規定及說明審認之
6.
  • 法務部 114.10.29 法律字第11403512430號函
  • 倘行為人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規,且皆係處以罰鍰者,本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須比較各法規罰鍰之輕重,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優先取得管轄權。惟如該數個法規間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時,應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7.
  • 法務部 114.10.27 法律字第11403512580號函
  • 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者,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之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又申請閱覽或複印之相關資料其中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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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務部 114.10.23 法律字第11403512260號書函
  • 國家賠償事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國人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
10.
  • 法務部 114.09.26 法律字第11403511560號函
  • 被告履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不影響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之處罰,至於被告是否履行緩刑負擔,雖影響緩刑宣告是否遭法院撤銷,惟此與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時是否予以扣抵係屬二事,仍應視該負擔是否符合法所明定得以扣抵罰鍰之情事
11.
  • 法務部 114.09.25 法律字第11403511470號書函
  • 於行政程序進行中,身心障礙者提出合理調整請求,機關得依職權審酌並調整程序進行,是否暫停行政程序,應視行政程序之態樣及是否定有期間之限制,依具體個案情形本於權責審認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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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法務部 114.08.27 法律字第11403509800號書函
  • 免除係債權人為拋棄債權,對債務人所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之單獨行為,可直接使債權發生消滅之效果。且免除屬無因行為,若免除之原因無效時,亦不影響免除之效力
16.
  • 法務部 114.08.26 法律字第11403509290號函
  • 有關因認定民眾福利身分別資料有誤,致核定民眾輔具補助金額錯誤一案,是否為違法之行政處分,以及是否有不得撤銷之情事,宜由主管機關調查相關事實及證據後,本於職權予以審認
17.
  • 銓敘部 114.08.19 部管二字第11458641811號函
  • 114年1月1日「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施行前已退休或死亡公務人員,其領有勳獎章獎勵金核給標準,應以請求權可行使時法令規定標準核發獎勵金
18.
  • 法務部 114.08.08 法律字第1140350996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地方政府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開徵特別稅或臨時稅,該自治條例訂有罰則,所涉地方稅法通則及地方制度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19.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8.06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0864號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規定之得請求之項目,宜包括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類別,方屬合法妥適。至於上開得請求之項目是否包括資料保有機關採行之安全措施一節,應由資料保有機關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所提供之適當範圍,並視個案情形有無得拒絕或限制提供之事由而定
20.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8.01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0913號
  • 金融機構基於與客戶間存款帳戶之委任或消費寄託契約,為防止存款帳戶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依法蒐集、處理潛在被害人資料,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20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警政機關將詐欺犯罪偵辦過程中所蒐集整理之潛在被害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參據運用,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可認係為免除當事人財產上之危險,符合同法第16條但書第3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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