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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綜合查詢結果

134筆,共7頁,目前第1
1.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5.05.12 公護字第1159060074號函
  • 防護委員會如認調查結果係因證據蒐集不足、調查程序有疑義或有其他不完備之處,應敘明理由請調查小組補充調查或釐清事實;如係對於調查結果之認定有不同判斷,而認有變更調查結果之必要,則應載明不同之判斷基礎及不採用調查結果之具體理由,始得作成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
2.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5.01.02 公護字第1149060048號函
  • 解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5條有關遴聘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學者專家範圍,並說明各機關已組成防護委員會而未符規定者,應即依函釋規定調整委員名單;至已作成決定之效力,除確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外,不受本函釋之影響
3.
  • 衛生福利部 114.12.19 衛授食字第1149070051號函
  • 客觀上有刊登醫療廣告資訊之行為,主觀上有「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且刊登處方藥品各種資訊,照片、藥價、品項、效能並可選購數量,屬醫療、藥物廣告,並構成藥事法及醫療法相關規定構成要件,一行為同時違反「藥物廣告」及「醫療廣告」之規定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以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藥事法第65、91條論處
4.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12.05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2000號
  • 公開政府資訊所包含之個人資料並非可被任意運用之資料,非公務機關如另基於其他特定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上開事由個人資料,仍應考量比例原則,如該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之禁止處理及利用,相對於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特定目的,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則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5.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9.02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1377號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當事人得否請求蒐集者刪除個人資料,應就個案情形審認該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是否已消失或期限屆滿而定。如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該等資料因成為公文書之一部分而另有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限,屬因執行職務所必須,自無從依當事人請求予以刪除
6.
  • 衛生福利部 114.05.29 衛部心字第1140118406號函
  • 心理師法第13、14條規定參照,未具心理師資格人員宣稱提供「○○治療」、「○○療癒服務」,或有廣告宣傳內容所描述服務,類似上述規定業務,應依心理師法、醫療相關法規、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及相關函釋意旨,就實際服務提供情形是否涉及所規定目的行為,及廣告宣傳內容所傳達消費者訊息整體表現研判
7.
  • 法務部 114.04.14 法律字第11403504420號書函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如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調查並公開其經過及結果;或認其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且情況危急時,依消費者保護法在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相關資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均係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事項。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
8.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2.12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0124號
  • 電信事業為配合防制詐欺、核對用戶資料等目的,基於詐欺防制條例、身分查詢辦法等規範,透過電信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驗證,以確認使用國際漫遊服務用戶之身分及入出境情形並進行風險控管,可認屬原始蒐集目的之利用。復按移民署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蒐集入出境相關資料,如將該等資料庫介接提供予電信事業查詢用戶身分及入出境等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審酌電信事業前開作為係屬符合法律明文規定,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1款之規定,惟仍須注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9.
  • 法務部 113.06.06 法律字第11303507760號函
  • 有關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學理上稱此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至於已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後,罰鍰較輕之其他處罰規定雖未明顯適用,但處罰效果應已涵蓋於較重之處罰之中,應視同亦已適用,故如其餘較輕之處罰規定之法規,繼處罰之後設有其他後續之效果規定,當可視同已處罰,而繼續適用
10.
11.
  • 法務部 112.12.08 法律字第1120351530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傳播業者涉及違規廣告之行為,倘衛生機關查認尚難構成違反衛生法律之裁罰要件,可否由通傳會依廣電法及衛廣法規範廣播電視事業節目與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予以調查裁罰乙節之說明
12.
13.
14.
  • 法務部 111.08.22 法律字第11103510780號函
  • 財團法人之「改隸」,依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第2條規定,係指依財團法人法第4條規定變更主管機關。行政機關如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而由其他機關承受其業務者,原由該機關設立許可並擔任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亦一併由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後之業務承受機關承受該管轄權
15.
  • 衛生福利部 111.04.29 衛部護字第1111460410號函
  • 網友於網路平臺上公布疑似犯下性侵案少年之個人資訊,或以迷因圖、梗圖等方式呈現,使人能夠識別少年的身分,此已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進行行政調查,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要求網路平臺提供使用者個人資訊及涉嫌違法之網頁內容,以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兒少法第69、103條進行查處
16.
  • 法務部 110.09.15 法律字第11003508180號函
  • 政府基金主管機關涉有投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監理之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致該等事業受到行政裁罰,是否涉及國家賠償責任,應由賠償義務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審認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所定之要件而定,尚難一概而論
17.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7.07 發法字第1100012732號
  • 個人資料當事人對保有其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有查詢、請求閱覽之權利,非公務機關除有法定得拒絕提供之情形者外,應依當事人請求提供查詢、閱覽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當事人得授權其代理人行使上開權利,至於授權範圍則視個案事實認定
18.
19.
  • 內政部 110.05.17 台內民字第11002223901號函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疫情警戒提升至第3級或準第3級之地區,請地方議會、代表會將預計於該期間內召開之定期會及臨時會順延至警戒等級調降後辦理;目前刻正召開之定期會及臨時會部分,請暫停開會,所餘會期保留至警戒等級調降後再行接續召開
20.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7.24 發法字第1090015912號
  • 非屬電信事業用戶之人申訴時之來電顯示號碼,倘電信事業就進線之電話號碼以系統自動化機器予以留存,係屬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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