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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第852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民國115年5月21日下午2時
二、開會地點:本府市政大樓8樓東北區審議室
三、主席:戴智琪副局長 記錄:張振榕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表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表

一、報告事項:本局第851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確定。
二、審議事項:
(一)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二科簽為都發局函請訂定「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規則」案,業經
   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1、本次會議原定自第十一條續行審議,惟都發局請求併予修正第八條第一
      項,經委員會審議後,修正通過如下:第八條第一項修正為:「第五條、
      第六條及前條第二項之申請案件,建管處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
      查……。」
      2、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目修正為:「正面式招牌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設置於建築物之外牆面或外露樑、柱面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三)設置於外牆面者,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置於面臨道路之外牆
      面者,面積不得大於該向建築立面總面積二分之一,已設置之其他正面式
      招牌廣告或張貼廣告,其面積應一併計算。2.設置於非面臨道路之外牆面
      者,面積不得大於該向建築立面總面積三分之一。」第十七條修正為:
      「張貼廣告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於面臨道路之外牆面者,面積
      不得大於該向建築立面總面積二分之一,已設置之其他正面式招牌廣告及
      張貼廣告,其面積應一併計算。二、設置於非面臨道路之外牆面者,面積
      不得大於該向建築立面總面積三分之二。」
      3、另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涉「固定支撐物」、「構架」、
      「面板」、「維修相關設施」等用語,其定義及適用範圍尚有未盡明確之
      處,請都發局釐清定義、確認規範內容並修正用語後,再提請本局審議。
(二)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一科簽為勞動局函請修正「臺北市促進國民就業補助辦法」案,
   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本辦法補助項目
      如下:……三、臨時工之工作津貼。」
三、臨時動議:無
四、散會:下午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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