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錄友善列印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第850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民國115年4月23日下午2時
二、開會地點:本府市政大樓8樓東北區審議室
三、主席:戴智琪副局長 記錄:徐琳斐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表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表

一、報告事項:本局第 849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確定。
二、審議事項:
  (一)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一科簽為勞動局函請修正「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本案於第 849次會議修正通過第七條及第十一條,第七條修正為:「本補助之指定期
          間、……。」、第十一條修正為:「申請人子女於同一期間,不得重複領取各級政府
          就學費用補助。」另關於就學費用之內容則請勞動局再行研議,故延會審議。案經勞
          動局於本次會議擬具新增之第三條第二項提會審議,並照案通過。
  (二)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三科簽為文化局函請廢止「臺北市寶藏巖聚落國際青年會所管理辦法
        」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一科簽為民政局函請修正「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收費標準」第
        四條附表及第六條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並授權殯葬處與法務局承辦科就附表備註欄內「死亡者」之文字進行檢視
          與調整(按:經檢視結果,將附表編號26及編號29之備註欄內「之死亡」文字刪除)
          。其餘修正內容如下:
          1.第四條附表
         (1)編號33之「備註」欄左右欄對調,左欄並修正為:「下列情形之一者:1.暫厝期
              間 365日以下。2.設籍本市文山區博嘉里或北投區林泉里。」、「暫厝期間逾
              365 日者,自第 366日起。」
         (2)編號36之「備註」欄上欄修正為:「本人設籍本市者。」、下欄修正為:「本人
              非設籍本市者。」
         (3)附註第七點修正為:「本表所稱設籍,以死亡者死亡時之戶籍資料認定。但編號
              36以本人申請時之戶籍認定。」
          2.第六條修正為:「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三、臨時動議:無
四、散會:下午 3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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