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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日期
- 09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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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廢止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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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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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
- 臺國(二)字第099022405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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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機關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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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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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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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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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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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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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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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係依中華民國88年7月29日教育部臺(88)參字第 88090401 號令修正發布「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項與中華民國90年3月29日教育部臺(90)參字第 90042578 號令公布之「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2條規定訂定。惟中華民國92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9310 號令修正公布「國民教育法」第13條規定:「學生之成績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評量相關補充規定。」;且93年7月26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30097531A 號令修正發布「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與96年5月1日臺參字第 0960061341C 號令修正發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原名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條文內容均已刪除相關規定。爰依國民教育法修正條文,及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7條規定略以:「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規定事項可以行政規則替代者。」,直轄市政府宜訂定補充規定。
二、又本府教育局考量,因常須因應教育現場之實際需求或配合教育部之政策,修正學校內部運作方式,且因學生成績評量係以學期計算,倘訂為自治規則,於時效及實際執行操作上較無法立即配合與貫徹,故建請即以行政規則訂之,以應實需。依上開立法意旨,前開「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應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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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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