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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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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03237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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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受僱者兩性工作平等申訴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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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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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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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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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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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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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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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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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申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原係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所訂定之自治規則,惟兩性工作平等法於已於97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51號令公布修正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故配合母法之修正,將本辦法名稱由「臺北市受僱者兩性工作平等申訴處理辦法」修正為「臺北市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申訴處理辦法」,並同時修正本辦法第一條訂定依據之內容。
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4年14日勞動3字第1000130755號函頒「地方政府受理性別工作平等申訴處理標準化作業流程手冊」之規定,將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補正期限,由「申訴之方式或要件不完備,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修正為「……申訴人於十五日內補正……」,以有效縮短民眾申訴案件處理時程,促進行政效能之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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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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