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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備查日期
- 10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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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及捷運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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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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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備查文號
- 府法一字第100331224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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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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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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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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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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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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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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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本市交通票證整合政策,提供本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乘車補助,本府以九十二年六月六日(92)府社四字第0九二0二五一一五00號函訂頒「臺北市優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臺北市聯營公車暨臺北大眾捷運系統實施要點」,本市並自九十二年八月起開始使用敬老及愛心悠遊卡。嗣以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府法三字第0九五七0七二五一00號令發布臺北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及捷運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府法三字第0九六三一七二六六00號令修正第三條及第七條,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府法三字第0九八三三四0七四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將本辦法所涉權限之一部分委任(託)本府各機關辦理,並將該局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簽奉市長核可公告委任(託)辦理事項明定於本辦法。
三、又因本辦法條文所稱之臺北縣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升格後,更名為新北市,爰作文字修正;另因臺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共同生活圈成形,而新北市、北市悠遊卡系統原已具互通性,本市自九十八年五月起同意補助公路客運路線,並先以實施計畫辦理,為符法制,擬將該補助範圍列入本辦法。
四、針對初次申請應本人親自申請部分,因以往要求本人申請係屬稽核機制前端,鑑於本案申請對象,或因身心障礙者在學及長者工作、住院等原因無法請假前往辦理,又本市自九十八年六月推行敬老愛心車隊,許多原本失能無法搭乘公車或捷運者並未申請票卡,但基於搭乘計程車可享優惠,已陸續提出申請,惟因行動不便,屢次對本規定提出質疑,為避免造成民眾困擾,且考量稽核應以加強使用時之查核為原則,遂納入修正,並新增委任申請規定。另對於民眾表示忘記帶愛心悠遊卡,僅攜帶身心障礙手冊,至捷運站無法購買優待票,為符相關福利法規針對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原本已有半價優待規定,爰酌予修正。
五、另依實務作業建議取消替代卡發放一次為限之規定,依捷運公司建議調整未滿一百十五公分持愛心悠遊卡兒童作業方式及配合悠遊卡公司規定將掛失風險時間修改為六小時等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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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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