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通過日期
- 101.03.20
-
提案名稱
- 廢止「臺北市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
提案狀態
-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
提案機關
- 秘書處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行政管理類
-
異動區別
- 廢止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一、本辦法廢止理由如次:
(一)「臺北市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本府為加強臺北市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之使用管理,前於九十五年四月三日以府法三字第○九五七七六四二四○○號令訂定發布本辦法。
(二)茲因本府一○○年八月十九日府法三字第一○○三二七四八五○○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規範本府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依前揭辦法規定辦理;另本府一○一年一月六日府授秘公字第一○一三○三一四一○○號函訂定發布「臺北市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收費基準」及本府秘書處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北市秘公字第一○一三○○一五八○○號函訂定發布「臺北市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使用須知」,上述規定業已含括本辦法之規定。
(三)依據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者」,法規得廢止之。考量本辦法已有上述新法規發布施行,且新法規已含括舊法規之規定,爰擬依規定辦理廢止。
(四)上開廢止理由經核與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尚無不合,擬予廢止應屬允當。
二、本案業經法規委員會一0一年三月八日第五五二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三、本案業經本府一0一年三月二十日第第一六七二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