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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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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3311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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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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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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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觀光傳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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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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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觀光傳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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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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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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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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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為鼓勵本市旅館進行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施改善,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本辦法,有效提升旅館住宿安全。
為配合內政部一○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明定建築物使用類組為旅館類(B-4類)應改善無障礙設施,另房間數五十間以上者應設置一間以上之無障礙客房,爰擴大本辦法補助範圍,另刪除「並以補助一次為限」之規定,以提升旅館住宿安全並落實無障礙環境。(第一條、第四條)
因本辦法係對業者提供補助,條文內容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爰依據本府一○二年一月三日府主公預字第一○二三○○○二五○○號函發布的「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項規定:「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各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學校團體辦理之經費,應檢附支出有關原始憑證,隨同月份會計報告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之規定配合修正相關條文。(第六條、第十二條)
有關審查申請案部分,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係審查委員會對申請案之建議,非申請者提送之補助申請計畫書內容,予以刪除。另考量部分旅館進行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與無障礙設施等更新及改善,如未一併改善旅館所在建築物之公共空間相關設施,將無法發揮最大效用,增列修正條文第三項規定。(第九條)
另新增條文規定未返還補助款或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之處理方式(第十四條)。至本府勞工局業於一○二年一月三日更名為勞動局,第八條配合修正。其餘條文則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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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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