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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日期
- 10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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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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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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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觀光傳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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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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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觀光傳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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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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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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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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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鼓勵本市旅館進行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施改善,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本辦法,有效提升旅館住宿安全。嗣因內政部於一0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明定建築物使用類組為旅館類(B-4類)應改善無障礙設施,且房間數五十間以上者應設置一間以上之無障礙客房。爰擬修正本辦法,擴大本辦法補助範圍,刪除原「以補助一次為限」之規定,並使補助款優先用於首次依各該條款規定申請補助之旅館,以提升旅館住宿安全並落實無障礙環境。另配合本府一0二年一月三日府主公預字第一0二三000二五00號函發布「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修正本辦法關於申請補助及撥款程序,俾資遵循。又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關於審查委員會得對申請案提出改善建議規定部分,因非屬申請者原提送補助申請計畫書之內容,爰刪除該款,並於同條及第十條增訂相關規範。而本府勞工局業於一0二年一月一日更名為勞動局,且現行條文無返還補助款或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之處理方式與經費來源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其餘條文則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擴大本辦法補助範圍,刪除原「以補助一次為限」之規定,並使補助款優先用於首次依各該條款規定申請補助之旅館,以提升旅館住宿安全並落實無障礙環境。
(二)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二條:配合「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修正申請補助及撥款程序,俾資遵循。
(三)修正條文第八條:配合本府勞工局於一0二年一月一日更名為勞動局,修正該機關名稱,並增訂審查委員授權規定。
(四)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條: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關於審查委員會得對申請案提出改善建議之規定,並另於同條第三項及修正條文第十條增訂相關規範。
(五)新增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增訂未返還補助款或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之處理方式之規定。
(六)新增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增訂經費來源之規定。
三、本案業經本府法務局一0三年六月十一日第六0八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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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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