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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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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3330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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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廢止「臺北市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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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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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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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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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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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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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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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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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運用閒置空間,賡續推動市政,提供區民多元化活動空間,落實區政發展,本所規劃設置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以下簡稱運動中心),並於90年10月25日以府民二字第9010297600號函訂頒「臺北市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使用管理要點」。因運動休閒中心係公用財產之公共場所,提供市民使用具有外部關係,為因應規費法實施後,本府各機關徵收相關場地使用規費須以自治規則訂定,爰提升前揭使用管理要點為自治規則位階,訂定「臺北市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在案。
二、嗣本府於100年8月19日以府法三字第100327485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作為本府各機關場地提供使用及管理之統一規範。
三、按「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有特殊需求經專案簽報本府核准者,得另訂定辦法管理之。」及第六條規定:「各場地管理機關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或調整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時,應檢附成本資料,陳報本府同意後公告之,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
四、茲因運動中心使用管理業無「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另訂管理辦法之特殊需求,且其提供使用及管理已得適用新訂定發布之「管理辦法」,爰擬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者」規定,且大同區公所已於103年9月11日以北市同秘字第10332653800號令訂定「臺北市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收費基準」,故本辦法已無存在之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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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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