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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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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3.12.23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及捷運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公(發)布
公(發)布文號
府法綜字第10334435100號
提案機關
社會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社會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為配合本市交通票證整合政策,本市自九十二年八月起開始使用敬老、愛心悠遊卡,提供本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乘車補助。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市政會議通過「臺北市優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臺北市聯營公車暨臺北大眾捷運系統實施要點」,後續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府法三字第O九五七O七二五一OO號發布「臺北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及捷運補助辦法」。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府法三字第O九六三一七二六六OO號修正第三條及第七條。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府法三字第O九八三三四O七四OO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一百年八月三十日府法三字第一OO三二八九五八OO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六條。 本府於七十二年起即訂有公車免費優待措施,當時為避免有因本市福利優於其他縣市而致大量人口移入本市,爰訂定須設籍本市滿一年,方能享有老人與身心障礙者免費乘車優待之規定。惟因近年來人口高齡化,各縣市對於老人乘車優待之補助基準,除臺中市及新竹縣訂有須設籍滿六個月,方能享有該縣市優於中央法規之優待外,其餘縣市均無設籍年限之規定,部分縣市優惠甚至較本市為高,加以本市市民陳情者眾,本府經評估為促進高齡長者社會參與,鼓勵世代共融,擬取消本市老人免費乘車優待須設籍滿一年之規定;有關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長者優待方式,併同此次設籍條件之放寬,開放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可享敬老悠遊卡六十段次搭乘公車免費補助;此外,考量敬老、愛心悠遊卡之設籍年限規定應有一致性,本市公共運輸處另建請本次修法同步取消本市身心障礙者免費乘車優待須設籍滿一年之規定。 另為提升本市便民措施,本市預計於一百零三年(本年度)八月宣布敬老、愛心悠遊卡可於臺北捷運各站點辦理自動逾期展期,並擬取消須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辦卡片之規定,為此,併同修正部份法規用語,期使本辦法更為完備、明確。 爰擬具「臺北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及捷運補助辦法」修正草案,計修正七條。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擴大補助範圍:修正本辦法補助對象及補助基準,取消老人與身心障礙者申請第一類敬老、愛心悠遊卡須設籍滿一年之限制,並放寬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原住民於年滿五十五歲即可申請第一類敬老悠遊卡(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提昇便民服務:修正敬老、愛心悠遊卡申辦地點,取消須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 三、 文字修正: (一)配合捷運逾期展期系統開放,捷運公司辦理「未逾期」票卡展期,改為辦理票卡展期(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明定第二類票卡持有者轉換第一類票卡需至本市任一區公所辦理始可生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明定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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