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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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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日期
103.12.29
提案名稱
廢止「臺北市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提案狀態
准予備查
備查文號
院臺教字第1030074839號函
備查機關
行政院
提案機關
民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民政類
異動區別
廢止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辦法係本府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以府法三字第0九六三0九八九八00號令訂定,惟本府考量所屬各機關對外提供場地申請使用並訂定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者計有二十餘則,茲因規範事項大致相同,為求法規體系之精簡,爰以一00年八月十九日府法三字第一00三二七四八五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場管辦法),作為本府各機關場地提供使用及管理之統一規範。依場管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有特殊需求經專案簽報本府核准者,得另訂定辦法管理之。」經查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之使用管理,並無上開但書所定之特殊需求,且大同區公所業於一0三年九月十一日以北市同秘字第一0三三二六五三八00號令訂定「臺北市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收費基準」,故本辦法已無存在之實益。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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