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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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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4338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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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臺北市政府公教員工眷屬就醫優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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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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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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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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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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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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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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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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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優待本府公教員工之眷屬就醫,於五十七年十月九日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公教員工眷屬就醫優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有關公教員工之眷屬,得持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就醫優待證明書,向市立醫療院所或各區衛生所(現為健康服務中心)就醫,並給予掛號費及診療費等優待並據以施行迄今。
二、茲因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實施後,因其屬政府負擔部分保費之保險,故已參加健保之員工眷屬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教員工之眷屬已參加由政府負擔部分保費之保險,其因病就醫免費醫療以外自付部分,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給予優待。」不得再給予就醫優待,實際得適用本辦法之眷屬已大幅減少,及就醫優待補助之申請人數漸趨於無(本府自九十八年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均無人申請)。依據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二、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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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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