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備查日期
- 104.12.15
-
提案名稱
- 臺北市政府公教員工眷屬就醫優待辦法
-
提案狀態
- 准予備查
-
備查文號
- 院授人給字第1040054619號函
-
備查機關
- 行政院
-
提案機關
- 人事處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人事類
-
異動區別
- 廢止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一、本府為優待本府公教員工之眷屬就醫,於五十七年十月九日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公教員工眷屬就醫優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辦法之訂定係考量當時公務人員待遇、福利偏低,且醫療保險尚不普及,為減輕本府公教員工之負擔,對於本府公教員工眷屬得持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就醫優待證明書,至本市醫療院所或各區衛生所(現已更名為健康服務中心)就醫時提供掛號、診療費、住院費等優待;惟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教員工之眷屬如已參加由政府負擔部分保費之保險者,其因病就醫免費醫療以外自付部分,即不得再依本辦法規定給予就醫優待。嗣於全民健康保險自八十三年實施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其為由政府負擔部分保費之強制性社會保險。是本府公教員工眷屬依前開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須強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從而,本府公教員工眷屬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得使用就醫優待之可能性大為降低,復查實際使用本辦法之就醫優待者亦漸趨於零(本府自九十八年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均無人使用)。爰本辦法因全民健保險實施後之情勢變遷而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準此,乃依據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二、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予以廢止。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