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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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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5.01.15
收文字號
10530196800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
提案狀態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按終身學習法第十八條規定:「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對於建立員工學習制度者,並得予獎勵。前項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或公假方式為之。第一項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本府為終身學習法第二條所定該法於本市之主管機關,自應依上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授權,訂定員工學習制度獎勵之相關法規。 (二)為獎勵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教育局前參酌教育部一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擬訂本辦法之草案,嗣於一0四年十月十二日邀集終身學習領域之專家、學者就本辦法草案內容逐條討論修正後,爰擬定「臺北市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草案。 (三)本辦法共計十一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1.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2.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3.第三條明定本辦法之獎勵對象。 4.第四條明定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員工學習制度。 5.第五條明定申請?勵之期限及應備文件。 6.第六條明定獎勵申請之審查項目。 7.第七條明定獎勵申請之審查作業得由教育局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 8.第八條明定本辦法所定之獎勵方式。 9.第九條明定受獎勵者申請文件虛偽不實之處理方式。 10.第十條明定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及證明文件之範圍由教育局定之。 11.第十一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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