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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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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53019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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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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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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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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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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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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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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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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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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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終身學習法第十八條規定:「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對於建立員工學習制度者,並得予獎勵。前項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或公假方式為之。第一項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本府為終身學習法第二條所定該法於本市之主管機關,自應依上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授權,訂定員工學習制度獎勵之相關法規。
(二)為獎勵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教育局前參酌教育部一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擬訂本辦法之草案,嗣於一0四年十月十二日邀集終身學習領域之專家、學者就本辦法草案內容逐條討論修正後,爰擬定「臺北市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草案。
(三)本辦法共計十一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1.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2.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3.第三條明定本辦法之獎勵對象。
4.第四條明定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員工學習制度。
5.第五條明定申請?勵之期限及應備文件。
6.第六條明定獎勵申請之審查項目。
7.第七條明定獎勵申請之審查作業得由教育局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
8.第八條明定本辦法所定之獎勵方式。
9.第九條明定受獎勵者申請文件虛偽不實之處理方式。
10.第十條明定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及證明文件之範圍由教育局定之。
11.第十一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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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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