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會日期
- 106.11.02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政府提供聽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手語翻譯服務辦法」
- 提案狀態
-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 提案機關
- 社會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社會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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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提供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以下簡稱聽語功能障礙者)參與本市公共事務所需之手語翻譯服務,特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府法三字第0九七三三三九四九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提供聽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手語翻譯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經查身權法於一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在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後段增列「並得依身心障礙者之實際需求,提供同步聽打服務」,以滿足無法理解手語之聽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之需求,並於同法第一0七條明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本府為配合上開身權法之修正,完整保障聽語功能障礙者之權益,茲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