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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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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133049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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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金額標準」第三條及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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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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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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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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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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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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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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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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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敬老禮金之發放級距如下:一、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五歲者。二、七十五歲以 上未滿八十五歲者。三、八十五歲以上未滿九十九歲者。四、九十九 歲以上者。前項發放級距於原住民族長者適用時,按各款規定年齡降 低十歲。第一項各級距發放金額,由市政府訂定辦法規定之。……」為使本市敬老禮金各級距發放金額有所依據,本府依上開規定授權,訂定「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金額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並於一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
二、為感念本市長者貢獻,表達尊重及照顧,並回應民意及落實一一三年二月二十日本府第二二八三次市政會議市長裁示,修正提高八十五歲以上未滿九十九歲長者重陽敬老禮金發放金額及因應實務所需,爰修正本標準第三條及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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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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