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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會日期
114.06.27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申訴處理辦法」為 「臺北市受僱者性別平等工作申訴處理辦法」
提案狀態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勞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4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爰配合修正「臺北市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申訴處理辦法」為「臺北市受僱者性別平等工作申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另依現行法制體例,將主管機關由本府修正為本府勞動局、增訂相關規定及酌作文字修正,以求周延。 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名稱修正,爰修正援引授權法律之名稱,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依現行法制體例,修正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並增訂勞動局之簡稱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為依現行法制體例,將現行條文各款款次與該條文字間之空格修正為頓號,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現行條文所定不予受理,實為駁回申請之意,爰予修正,並增訂補正不全者,為駁回申請之要件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增訂經辦協調事務之人員迴避及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項) 六、 配合實務運作增訂「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 七、修正參與調查、協調或經辦協調事務之人員,對於調查或協調事件,均負有保密義務。(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四項) 八、現行條文所定不予受理,實為駁回申請之意,爰予修正。(修正條文第九條) 九、配合第二點修正,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九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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