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文日期
- 115.03.20
-
收文字號
- 1153016502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及其附表
-
提案狀態
- 法規會待審
-
提案機關
- 環保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環境保護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一、囿於環保稽查人力之有限性,為有效遏止部分違規民眾任意破壞環境或隨意亂丟垃圾等污染環境之行為,本府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授權,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訂定發布「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嗣後歷經八次修正,最後修正日期為一一一年九月一日。
二、本辦法旨在以鼓勵之方式,喚醒及培養民眾參與環保事務之意識,協助糾舉各項不易發現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熱心民眾檢舉破壞環境之行為給予適度獎勵,立法執行迄今已顯有成效。環保局雖已戮力執行各項取締勤務,惟囿於稽查人力有限,實難全面圍堵不法,除非法棄置行為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環境破壞及現場遺留廢棄物之後續清理問題外,冒名檢舉行為亦使檢舉案件之查證處理倍增困擾,凡此皆造成政府機關行政資源的耗費。
三、經查,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固要求檢舉人應提出真實聯絡電話及地址,然為杜絕冒名檢舉情事,擬增訂未載明檢舉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檢舉案件不發給獎金之規定。此外,環保局依據實際執法經驗所查得之違規樣態、對環境影響程度及舉證難易度,並參考鄰近直轄市之獎金核發比例,擬刪除現行部分檢舉違規事項並調整部分檢舉違規事項之獎金核發比例,以結合民力共同為環境清潔努力。準此,爰擬具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及其附表修正草案。
四、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增訂檢舉人未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提出檢舉者,不發給獎金之規定;修正第四項增訂「具體證據資料」之適用條文。
(二)修正條文第五條:現行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後併入第一項,並修正為第一項但書規定;現行條文第三項項次遞改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第五條附表:
1、刪除現行附表項次一:現行附表項次一所定違規事項,有難以自外觀即得判斷違規事實之隱密特性,致民眾無從以照片或影片舉證違規事實,以此違規事項作為檢舉案件之標的,尚非妥適,爰予以刪除。
2、刪除現行附表項次二十一:現行附表項次二十一所定違規事實,本為現行附表項次二十所定違規事項之構成要件所涵括,惟因獎金核發比例不同而分列二項次,在本次擬一併將現行附表項次二十一之奬金核發比例比照現行附表項次二十修正提高至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七十五之前提下,已無分列二項次之必要,為避免重複規定,爰將現行附表項次二十一予以刪除,刪除後現行附表項次二十一所定違規事項,即應適用修正後附表項次十九(即現行附表項次二十移列)之規定。
3、修正後附表項次九、十九、二十及二十五:自現行附表項次第十、二十、二十二及二十七移列。依據環保局實際執法經驗查得之違規樣態、對環境影響程度及舉證難易度,並參考鄰近直轄市之獎金核發比例,調整附表所定若干違規事項之獎金核發比例。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