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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1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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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廢止「臺北市寶藏巖聚落國際青年會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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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移請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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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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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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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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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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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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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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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國際交流,透過創藝居所住宿體驗及相關服務設施之營運達到藝術村永續自主經營之目標,本局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臺北市寶藏巖聚落國際青年會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於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四日發布施行。
二、茲因交通部觀光署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刪除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並增訂第七十條之二,要求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十年,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本條例並於一百十四年四月二日修正再展延至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惟因寶藏巖國際青年會所委託經營單位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藝術村營運部因不具公司或商業登記條件,曾邀請具經營青旅資格之第三方評估,惟因國際青年會所營運不具經濟效益,無人願意承接,爰轉將國際青年會所作為藝術村藝術家工作室使用,不再經營青旅,並擬依「臺北市政府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七款規定:「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二、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七、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之規定,廢止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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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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