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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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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153054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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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廢止「臺北市土地界標申購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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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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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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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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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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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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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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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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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規範土地界標申購事宜,依規費法規定,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土地界標申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於一00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為規費法第十條規定。
二、為因應內政部於一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並自一一二年五月一日施行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條及「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一之附註一規定,申請土地複丈費採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計算基本費,並依鑑定界址點數或測量標的點位為單位加計施測費,其中施測費已含土地制式界標成本,由登記機關提供制式界標予申請人自行埋設使用,申請人業已無需自備制式界標,本辦法已無保留之必要,爰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二 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四 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廢止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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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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