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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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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15305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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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檢舉一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為「臺北市檢舉非法經營一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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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法規會待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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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觀光傳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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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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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通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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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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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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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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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鼓勵民眾檢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一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違反發展觀
光條例案件,協助觀傳局取得旅宿業者違法
經營事證,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
第三項規定之授權,於一0九年三月十日訂
定發布「臺北市檢舉一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
民宿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二)本辦法施行迄今已逾六年,實務上未依發展
觀光條例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非法經營
一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之行為,因
違規事證蒐集及查處不易,藉由民眾提供之
住宿訂房紀錄、消費證明等具體違規事證,
有助於提升查處成效。為強化本市非法旅宿
查處成效、維護旅客住宿安全及因應實務執
行需要,爰修正本辦法,並將名稱修正為
「臺北市檢舉非法經營一般觀光旅館業旅館
業民宿獎勵辦法」。
(三)本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名稱部分:配合本辦法適用範圍此次修正為
2
檢舉案件限於未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領取營
業執照或登記證而非法經營一般觀光旅館業、
旅館業或民宿,並經觀傳局依發展觀光條例
第五十五條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裁處者,爰
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檢舉非法經營一般觀光
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獎勵辦法」。
2、修正條文第三條:修正本辦法適用範圍並提
高檢舉獎金額度。增訂第二項,明定非法經
營一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之定義。
增訂第三項,明定發給獎金之罰鍰金額門檻,
由觀傳局另行公告之。
3、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增訂檢舉期限,並
配合實務需求,修正檢舉方式及檢舉應備資
料。增訂第三項,明定檢舉人資格。
4、修正條文第五條:修正現行條文第二款至第
四款,並增訂第三款及第五款不予發給獎金
之事由。現行條文第三款及第四款移列至修
正條文第四款及第六款。
5、修正條文第六條:修正第二項之同一年度領
取獎金總額上限及特定親屬合併計算之規定。
6、修正條文第八條:檢舉案件乃對違規行為人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罰處分,屬一次
性行政處分,不具有持續效力,並無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行政處分廢止之適用,
爰刪除「廢止」之文字,其餘並酌作文字修
正。
7、修正條文第十二條:本條新增,明定修正條
文第三條第一項獎金額度及第六條第二項規
定同一年度領取獎金總額規定之適用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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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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