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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日期
- 1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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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廢止「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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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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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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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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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通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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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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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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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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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強化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保障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期間之安全,並兼顧食品衛生、交通安全及消費者權
益,於民國109年3月27日制定公布「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全文16條,並於111年7月20日
修正第2條至第4條、第8條、第9條及第13條條文。
本自治條例主要規範事項包括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
責、外送平台業者及外送員等用詞定義、平台業者為外送員投保傷害保險、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停止外送服務、重大職業災害通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職業安全衛生、食品衛生安全及交通安全教育訓練、交通事故統計公告與事故改善計畫、外送箱平台名稱標示、電磁紀錄保存、平台介面資訊揭示、罰則及第三人準用等事項。
嗣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為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
並統一管理外送平臺業者,於115年1月21日制定公布「外送員權
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以下簡稱外送專法)全文28條,並自115年7月21日施行。外送專法除明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分工外,並就外送服務契約、報酬保障、訂單資訊揭露、停權與契約終止、申訴制度、保險、不得強制上線及不得不利對待、職業災害保險費補助、天然災害停業、個人資料及資訊安全、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紀錄保存、職業災害通報、教育訓練、重大交通安全講習、罰則及違規公布等事項為全國一致且更完整之規範。
經檢視本自治條例各項規定,除部分屬地方治理配套或行政執行
事項外,其核心規範均已由外送專法納入,且外送專法就外送員權益之保障密度及管理工具,較本自治條例更為周延。例如,外送專法新增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保障、報酬明細及報酬清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外送服務契約重要權利義務事項變更應經外送員同意、停權或終止契約應敘明理由並由平台負舉證責任、外送員申訴制度及獨立處理小組、不得強制排定上線或因拒絕接單、下線休息而不利對待、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補助、外送員紀錄至少保存二年、重大職災通報後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違規公布及較高罰鍰等規定,已足以取代本自治條例並提供更完整保障。
又外送服務具有跨行政區域、跨平臺及高度即時性之特質,倘中
央專法施行後仍保留地方自治條例,易因同一事項同時適用中央法律與地方規範,造成外送員、平台業者、合作商家及主管機關於適用標準、申報義務及裁罰依據上之重複與疑義。為配合中央法制整合,避免規範疊床架屋,並使外送員權益保障回歸全國一致標準,本自治條例已無保留之必要。
綜上,外送專法業已制定公布並自115年7月21日開始施行,
本自治條例所規定事項於外送專法施行後已有新法規足資適用,且部分地方執行事項得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外送專法、道路交通安全、食品衛生、消費者保護及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或行政作業機制辦理。爰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7條第4款「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及第7款「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規定,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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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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