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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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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094.06.20
收文字號
09431095300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公民會館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民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民政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公民集會空間系統係由「里民活動場所--區民活動中心--公民會館」所構成,其中里民活動場所係以「里」為單元,提供里民靜態活動及交誼之場所;區民活動中心係以「跨越2里以上之區民」為單元,定位於提供市民技藝、社會教育及中等規模市民集會空間;公民會館係以「各行政區」為單元,以作為最高層級公民集會空間為目標,定位於使各館成為每個行政區發展策略研究中樞,與區公所實踐中樞結構成1個區政發展網絡。 「臺北市公民會館設置使用管理要點」前經本府第1211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並以92年4月14日府民二字第09200614400號令發布在案。前揭要點原授權各區公所訂定各區公民會館管理須知及收費標準,市民申請租借各公民會館時,須依照各區公民會館管理須知規定辦理。 由於本市公民會館係公用財產之公共場所,提供市民使用具外部關係,因應規費法實施後,本府各機關徵收相關場地使用規費須以自治規則訂定,本府基於便民服務考量,乃彙整各區公民會館管理須知相關規定納入辦法中,並於辦法附件內增列各區公民會館收費標準表。爰此,特訂定「臺北市公民會館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貳、 條文重點: 一、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立法宗旨與目的。 二、第二條明定「公民會館」之設置並規範其名稱。 三、第三條明定公民會館之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 四、第四條明定管理機關應指定人員負責管理公民會館。 五、第五條明定公民會館主要提供辦理之活動類型。 六、第六條明定管理機關每年度應設定邀展主題及年度計畫。 七、第七條明定管理機關應登載公民會館使用申請書及時段管制表於機關網站供民眾下載。 八、第八條明定申請使用公民會館之程序及方式。 九、第九條明定本府各機關使用公民會館免繳納各項費用。另本府各機關使用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之公民會館之收費規定。 十、第十條明定取消使用規定以保障申請人及其他民眾使用權益。 十一、第十一條明定公民會館申請借用期間及續借期程。 十二、第十二條本條文為避免使用人舉辦園遊會、晚會、大型造勢活動等活動音量超過管制標準,影響鄰里安寧,明定使用人應遵守規範。 十三、第十三條明定除以書面報經管理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自行搭建臺架、電器設備及釘鉤等額外設施之限制。 十四、第十四條明定公民會館及廣場不得舉辦喜宴活動且不提供留宿。 十五、第十五條明定管理機關因重大公務需要得主動退費之規定。 十六、第十六條明定管理機關審核申請案件或管理時應考量事由。 十七、第十七條明定申請使用公民會館有關清潔費及保證金之規定。 十八、第十八條明定各公民會館收費標準表為本辦法附件。 十九、第十九條明定管理機關出借公民會館之收入,應悉數依程序解繳市庫。 二十、第二十條明定公民會館之督導考核機制。 二十一、第二十一條明定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各公民會館之維護管理費用。 二十二、第二十二條明示各項申請書表之訂定機關。 二十三、第二十三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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