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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備查日期
- 09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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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臺北市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作為社區公共基金提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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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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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備查文號
- 府法二字第094273505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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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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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都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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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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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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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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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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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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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國民住宅條例為使國民住宅回歸社區自主管理,刪除原第十八條規定國民住宅社區由政府執行管理維護工作之規定,並增訂第十八條之一,該條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國民住宅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報備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既有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該社區作為公共基金,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前項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之提撥期限,由內政部定之;其提撥金額、方式、移交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未提撥前,第一項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維護,仍依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規定辦理。」,故依該條第二項後段之授權,本府有訂定管理維護基金提撥辦法之必要,爰訂定本辦法,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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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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