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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日期
- 09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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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並同時廢止原「臺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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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部分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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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
- 台中(一)字第09400226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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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機關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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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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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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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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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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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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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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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請按下列意見修正後,另案報部備查:
(一)準則第6條後段「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或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之」部分,請依據考試院91.4.8考臺組貳一字第0910002962號函釋法規適用疑義之處理意見案,修正為「...。置主任一人,由專業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
(二)準則第8條第2項,「...。但學生事務處之生活輔導組長及總務處各組組長不在此限」,查現行生活輔導組組長多數均由軍訓教官擔任此一工作,本部已知悉此一情況,惟依據高級中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前項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任之。但總務處之組長不在此限。」故學生事務處之生活輔導組長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請 貴府(局)妥善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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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意見
- 請按下列意見修正後,另案報部備查:
(一)準則第6條後段「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或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之」部分,請依據考試院91.4.8考臺組貳一字第0910002962號函釋法規適用疑義之處理意見案,修正為「...。置主任一人,由專業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
(二)準則第8條第2項,「...。但學生事務處之生活輔導組長及總務處各組組長不在此限」,查現行生活輔導組組長多數均由軍訓教官擔任此一工作,本部已知悉此一情況,惟依據高級中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前項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任之。但總務處之組長不在此限。」故學生事務處之生活輔導組長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請 貴府(局)妥善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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