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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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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日期
094.02.23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並同時廢止原「臺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提案狀態
部分備查
備查文號
台中(一)字第0940022683號函
備查機關
教育部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備註
請按下列意見修正後,另案報部備查: (一)準則第6條後段「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或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之」部分,請依據考試院91.4.8考臺組貳一字第0910002962號函釋法規適用疑義之處理意見案,修正為「...。置主任一人,由專業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 (二)準則第8條第2項,「...。但學生事務處之生活輔導組長及總務處各組組長不在此限」,查現行生活輔導組組長多數均由軍訓教官擔任此一工作,本部已知悉此一情況,惟依據高級中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前項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任之。但總務處之組長不在此限。」故學生事務處之生活輔導組長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請 貴府(局)妥善因應。
備查意見
請按下列意見修正後,另案報部備查: (一)準則第6條後段「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或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之」部分,請依據考試院91.4.8考臺組貳一字第0910002962號函釋法規適用疑義之處理意見案,修正為「...。置主任一人,由專業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 (二)準則第8條第2項,「...。但學生事務處之生活輔導組長及總務處各組組長不在此限」,查現行生活輔導組組長多數均由軍訓教官擔任此一工作,本部已知悉此一情況,惟依據高級中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前項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任之。但總務處之組長不在此限。」故學生事務處之生活輔導組長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請 貴府(局)妥善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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