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民會館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原係規定信義、北投、文山、大同及中正公民會館收費基準,今為配合士林公民會館開放啟用,乃於條文內增列士林公民會館收費基準,爰修正「臺北市公民會館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