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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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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096.08.30
提案名稱
「臺北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及捷運補助辦法」第三條及第七條修正草案
提案狀態
公(發)布
公(發)布文號
府法三字第09631726600號令
提案機關
社會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社會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為配合本市交通票證整合政策,本市自九十二年八月起以申請使用敬老、愛心悠遊卡提供本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乘車補助。鑑於悠遊卡實施後,作業模式及相關規定多次進行調整,且考量補助業務涉及民眾權利及義務,為保障民眾權益,本府乃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發布訂定「臺北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及捷運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因本市、臺北縣與基隆市共同生活圈已然成形,為將悠遊卡使用範圍擴及基隆市,本市、臺北縣與基隆市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共同簽署「北北基電子票證整合策略聯盟備忘錄」,預定自九十六年九月起將基隆市公車納入本市悠遊卡使用範圍,而敬老、愛心及愛心陪伴悠遊卡亦比照納入,故本辦法原定適用之公車範圍即有修正之必要。 三、依本辦法現行規定,對於因不可歸責票卡持有人之事由造成票卡無法正常使用者,均得申請核發替代卡使用;如因個人票卡保管不當造成毀損或遺失等可歸責票卡持有人之事由所致者,則不發給替代卡。惟經許多民眾反映及議員建議,認為票卡雖因保管不當致毀損或遺失,但已支付補發製卡費用者,希望在候卡期間仍能享有優待。經考量票卡使用對象多屬身心功能較弱者,爰擬修正放寬領用替代卡之規定,使可歸責票卡持有人之事由致票卡無法使用者,亦得申請核發替代卡,但以一次為限。原申請第一類票卡核卡期間得申請核發替代卡之情形,亦修正限縮於首次申請時始有適用。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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