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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097.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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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廢止「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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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核定後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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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文號
- 府法三字第097306638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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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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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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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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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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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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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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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組織規程)係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原名為「臺北市政府暨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自58年4月14日發布以來,曾於68年、74年修正及87年修正名稱及相關條文;另本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佃農、自耕農及地主委員由佃農、自耕農、地主選舉,其選舉辦法另定之。」,爰訂有「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明定委員選舉方式。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按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係為完成特定任務所成立,其性質較接近任務編組,與前揭地方制度法所稱之「組織規程」不同,應無須以「組織規程」之位階定之;另為因應租佃委員產生方式由選舉改為遴聘,爰另訂「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設置辦法」,明定委員會之掌理事項、組成人員等,並廢止本組織規程及「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該設置辦法業由本府依規定於95年12月14日報請行政院核定,行政院於96年1月17日核復:准予照案核定,本府將辦理發布事宜(俟本組織規程及前開選舉辦法廢止時施行);另選舉辦法將俟本組織規程廢止後,由本府辦理廢止令之發布。
三、再查本組織規程,依當時之法律規定屬自治條例位階,其訂定、修正程序,係依直轄市自治法(88年廢止)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議決市法規係市議會之職權。」;另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據此,本案廢止程序將俟 貴會審議通過後,由本府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再行辦理發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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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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