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備查日期
- 097.08.14
-
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優良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獎勵辦法」
-
提案狀態
- 准予備查
-
備查文號
- 院臺交字第0970033140號函
-
備查機關
- 行政院
-
提案機關
- 交通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交通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為鼓勵本市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積極投入駕駛教育訓練工作,以實質獎勵方式促進駕訓班之良性競爭,並提昇教學品質,進而培育優良之汽車駕駛人,增進道路交通安全,特研擬訂定本辦法。
-
備註
- 行政院有關單位意見:查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並得依該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委任臺北市監理處執行。惟依本院90年12月6日台90內字第067288號函所附法務部意見,行政機關欲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需依法規為之,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有概括授權之虞,及法務部96年12月14日法令字第0960700882號令略以,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之權限委任,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其得為委任之法規依據包括自治條例,並應就委任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亦不得為權限之全部委任,各機關於其組織法或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於其組織自治條例為權限委任之規定時,宜請參照上開意旨辦理。是本辦法第2條宜逕就具體事項為委任之規定,而不宜且亦毋庸援引該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