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過日期
- 097.11.25
- 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特定文化設施運用辦法」
- 提案狀態
-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 提案機關
- 文化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文化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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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本市文化設施內涵與樣態日趨多元,為使性質特殊或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文化設施得以有效運用,特訂定本辦法以提昇特定文化設施使用效益。本辦法除明確規範特定文化設施之指定要件與程序及相關用運方式,並配合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預、決算法後,公設財團法人之預、決算需送市議會審議,實質上已將政府捐助成立且佔其基金總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視為政府機關之一環;另參照行政院頒佈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十二、其他(一)各機關業務性質如適合以公法人或財團法人型態運作者,可朝公法人或財團法人方向規劃。特納入公設財團法人作為特定文化設施運用輔助機制。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