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文日期
- 097.12.26
- 收文字號
- 09733519100
- 提案名稱
- 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 提案狀態
- 法規會待審
- 提案機關
- 教育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教育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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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作業,原依市府89年11月1日府法三字第8909467260號令發布之「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惟於歷年審議作業中,常產生辦法條文規範不明確、申請程序未有明定之情形;另近來屢有家長及團體表示希以團體為單位進行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需求,且本市議會亦函請本局鼓勵團體實驗教育之申請並針對以團體名義申請者訂定相關規定。 本辦法係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為保障學生學習權,並對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相關事項加以明確規範,依上開規定之授權訂定本辦法。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