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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09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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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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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議會回覆存查(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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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
- 第10屆第6次定期大會第8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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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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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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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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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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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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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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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95年臺北縣板橋市發生自助洗衣店瓦斯氣爆事件,造成嚴重財物損失及人員傷亡,為防範類似事件發生,加強管理本市自助洗衣店,維護本市公共安全,特訂定「臺北巿自助洗衣店暫行管理辦法」。
有關自助洗衣店經本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建設局、商業管理處、消防局等單位派員組成聯合檢查小組,自95年7月31日至8月17日檢查本市所轄70家自助洗衣店(59家使用天然氣、5家使用液化石油氣、6家使用電力),各單位僅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商業登記法」、「消防法」、「臺北市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等規定,針對本市所轄無人看管自助洗衣店之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管理、建築使用管理、天然氣管理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商業登記、消防設備及液化石油氣管理等事項加強檢查,惟對於烘乾機使用燃氣機械設施、通風設施、瓦斯漏氣偵知及連線處理應變等安全管理並無規範。次查「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7條規定「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二、蒸氣或氣體之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應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為點火源之虞之機具,並應加強通風。三、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前項第三款所稱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係指包括電動機、變壓器、連接裝置、開關、分電盤、配電盤等電流流通之機械、器具或設備及非屬配線或移動電線之其他類似設備」。然自助洗衣店因無僱用勞工,無法爰用上開規定。另查日本對於烘衣機設備及通風等業於「ガス事業法施行規則」(消費機器の技術上の基準)第百八条規範通風排氣安全標準規定。是為彌補安全管理之闕漏,以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在中央尚未建立相關配套管理措施前,為具體規範業者的洗烘衣設備安全標準、通風設備、氣體燃料安全…等,有效預防災害的發生,本府茲有立法加強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之必要,特訂定本暫行管理辦法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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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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