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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日期
- 09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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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廢止「臺北市癩病防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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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市議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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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
- 第10屆第16次臨時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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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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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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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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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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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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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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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辦法係為積極防治癩病,增進癩病患者之福利,特訂定之,於民國六十七年六月六日臺北市政府(六七)府法三字第二四一九七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至今。
二、本辦法發布於地方制度法施行前,應屬於自治條例之位階,本辦法發布施行時之傳染病防治條例,針對癩病之通報、管理及治療並無完善之規範,惟該條例歷經數次之修正,除更名為傳染病防治法外,又經五次之修正,對於傳染病之通報、個案管理及相關罰則等規範已臻完善(癩病屬第三類傳染病)。另行政院衛生署已訂有「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漢生病防治工作要點」,已符合目前防治工作之運行。
三、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略以:「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者……七、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經評估本辦法之內容除已於傳染病防治法妥為規範,廢止並不影響防疫策略之推動外,原辦法規定給予獎勵之項目,本係醫療機構之責任,給予獎金已不合時宜。
四、因前揭說明及配合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陸續制定之癩病相關防治政策,以有效控制防疫漏洞之發生,掌握政策推動之時效性,本辦法之規定已不符目前推動政策所需,爰擬予廢止本辦法。
五、至於本辦法第六條雖明定補助膳食費,惟本項補助為給付行政之範疇,縱使無本自治法規之規定,本府仍可編列預算支應,補助標準比照行政院衛生署補助樂生療養院公費養護床照護費用給付。且因漢生病完善藥物治療後幾乎不具傳染性,尚無需再送至指定醫療院所(行政院衛生署補助樂生療養院)進行住院隔離。目前設籍本市並寄醫於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之個案僅3人,並不會影響申請住院膳食費及營養費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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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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